国家能源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另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等单位,它们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承担行政、经济、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viii]尤其在早期文明中,由于技术手段落后,法律不学习的野蛮特征就尤为突出,必要时就诉诸神秘的巫术、无常的命运或冷酷的暴力来形成法律裁断。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而学习性的代码/算法机制,相反则可能依据某种偏狭的技术或价值理性,受控于缺乏民主机制过滤的治理、资本和技术逻辑,从而使其走向实质的不学习。[xxx]也就是说,当规制技术廉价化,当法律不再昂贵,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也就面临深刻的挑战。[xxxvi]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vi] (汉)郑玄注:《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曲礼上第一。如果每一次沟通都需要通过学习来验证各种身份、事实、时间和权利状态,社会沟通势必遭到阻碍。
而财产的信息化、知识化和虚拟化,则为法律的学习化、代码化和算法化提供了基础性的社会经济条件。权利、义务、责任、豁免、权力、自由、公正、善良、过失、故意,这些明显具有道德化色彩和伦理评价含义的法律概念,是否可以以及如何经由代码转换成算法和程序?不学习的康德(道义论)如何才能变形为学习的边沁(功利论)?不学习的法律,如何才能被成功改造为可计算的法律? 以往,法律不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执行成本的高昂,当技术发展使得这种成本大大降低时,法律的特征也就会随之改变。省直统管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摆脱地方化助益无多,相反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博弈过程中,省级政府为加强对市县法院的干预而强化对高级人民法院的控制,进而加剧高级人民法院的地方化[37]。
最后,新一轮司法改革从方案论证、文件起草、地方试点等环节,都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试点法院在改革初期也讳莫如深、避而不谈,一些司法改革文件也存在未能及时公之于众的情况。尽管对法官的终身追责与司法规律的要求不符,但它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高度一致的:设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有助于激励法官个人抵制来自院外和院内的干预,也能强化法院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38] 四、不堪重负的法院 以去除地方保护主义为目的的司法改革,既然源自重整央地关系的政治考虑,且回避通过激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机制来回应问题,就势必把法院推到矛盾解决地方化重任的最前沿,而不论这些矛盾是法律性的还是政治性的。例如,由于一些行政纠纷因立案难而无法进入诉讼过程,中央对于推进立案登记制十分积极,这大大增加了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件量,而且行政诉讼案件尤其呈现骤增趋势。
[41]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法院的非司法功能延伸到了维稳、民生等方面,一线法官被要求直接参与治安、截访、扶贫等任务。[11]与此同时,征地争议的裁决机制也是政府主导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不过是集中反映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的一个例子而已,那些导致地方官员行为变异的原因是同构性的,该文件中列举的诸多上访原因如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事实上都与财政压力下公共决策的扭曲有关。一般而言,矛盾的根源易被归于地方民主过程的堵塞,即对公共权力的民意监控的缺失。因此,一个可以期待的方向,是让司法改革有助于一种刚性、平衡的央地关系的构建,其中也包括适当平衡央地之间的政策博弈能力。总之,如果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财权、事权、人权得到平衡的安排和维持,政治过程和司法机制正常运转则可能防患于未然,避免社会矛盾的大量发生。
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方式,上访突出反映了央地关系的结构性问题。[39]新一轮司法改革没有对司法便民政策进行调整的迹象,反而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对此,法治国家一般采用两种机制:一是通过政治过程将利益竞争和政策博弈制度化、程序化。[44]参见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但是,看一下各法治国家的情况,会发现法院的某种地方性并不罕见。其次,应当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和制度化。
分税制及相关政策一方面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又为土地财政大开方便之门,成为社会矛盾多发的外部激励。由此,虽然司法改革会被强力推进,但基于对司法功能的过度期待而设计的改革措施既与法理规律存在紧张,也将加重法院本已沉重的案件压力和功能负荷,削弱其赖以安身立命的独立、专业和稳定品质,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既定改革目标的实现。
矛盾解决地方化的政治和司法机制运转不良,导致社会矛盾大量涌入上访渠道,迫使中央采取措施予以回应。但是,由于地方官员财政困难和考核压力如旧,且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抑制了矛盾就地解决的渠道,所有这些措施都收效不大。[1]另一种看法偏于乐观,认为本轮司改的诸多举措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改革者的强力推进能有效提升司法的独立和专业品质。李保春:《我国土地财政现象若干思考》,载《财政研究》2010年第7期。基于此,只有确保司法之外的行政、立法等政治过程有效运作,将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司法过程之外,才可与法院的正常功能相得益彰。立案登记制已经于2015年5月1日全面实施,而省直统管改革迄今仍未完成,这就直接把法院推向了一个案件骤增而又解决乏力的尴尬境地,2015年全国法院积案大幅增加与此有密切的关系。
既然如此,为何不通过疏通地方政治过程回应问题?原因需要从政治体制改革自身的特征来理解。[38]参见陈瑞华:《司法改革如何才能做得更好?》,载《凤凰周刊》2015年第15期。
关于地方法团主义可参见Jean Qi, 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5(1) World Politics, 99-126(1992);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144 China Quarterly, 1132-1149(1995)。财税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在于,中央的主导地位固然有强化宏观调控的作用,但也弱化了地方政府的协商能力,这激励了地方政府的自利冲动向土地财政释放。
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已连续增长30余年,从1978年的61万件增加到目前的1200多万件,增长约20倍。首先,关于人财物省直统管。
沉重的司法负担,一方面削弱法院的独立、专业与稳定性,使其回应社会矛盾的效能进一步衰退——这不利于试图以司法过程替代政治过程和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实现。[48]参见叶姗:《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强化——考察近20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在借土地增收和人事上对上负责的双重激励之下,形成了特殊的地方支出政治,即地方官员被晋升所支配并以收入最大化作为施政准则,偏好投入那些能够直接增进GDP的公共项目,而不是在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上白白花钱。在分税制改革至2006年农业税取消的十多年中,捉襟见肘的乡镇政府主要靠摊派农民税费度日。
从2005年开始,为了抑制巨大的上访量,中央开始实行上访排名通报制度,把非正常上访同官员考核挂起钩来。人事权维持纵向机制,则仍可能使事权和财权在纸面上的平衡安排落空,因为一时的平衡很容易被官员向上负责、向下施压的动机打破。
的确,中央对地方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后本级财政支出大约仅占15%,但由于转移支付重在平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极不规范且效率低下,事实上并没有减轻央地财权与事权失衡问题的严重性。[15]在上访者眼中,最没有官官相护嫌疑的,是地处首都北京的中央政府,所以他们要千方百计进京城。
[3] 失衡的央地关系在地方政府之间得到复制并且被放大了。同样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法制统一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回应我国在转型时期面临的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等诸领域问题以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第二,司法过程具有专业性和程序性特征,对社会矛盾中夹杂的情绪性因素能够加以隔离、过滤和中性化,法律性处置能够防止其过于社会化和政治化。沉重的负担对司法赖以安身立命的独特品质正构成严重威胁。(3)专业而中立的司法系统在维持央地分权的刚性特征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流失的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而且其中多数属于业务骨干。
2010年初,中央下令裁撤数千家驻京办,而由于矛盾的源头尚存,此举又导致截访外包大行其道,[17]北京一些保安公司甚至跟地方政府勾结,拘押、遣返上访群众。[46]只有各级政治单元在事权、财权、人事权三方面均保持平衡,才能将目前集聚于中央的责任分摊至不同政治层级,但深化这个方面的改革需要比推行财税体制更大的勇气和魄力。
结语 本文对分税制、赴京上访、社会矛盾及司法改革之间关系的分析是解释性的,因为这一领域尽管以财政问题为中心,但其反映的央地公共权力的运行特征是同构性的。这样来看,问题的解决还是得依靠地方人大为中心的政治机制的正常化
首先,不符合《法官法》的规定。中国是一个从来都不缺法律传统,但从来都缺法治传统的国家,成文法的权威常异化为统治者个人的权威,导致人民对法律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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